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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公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时间

滨州市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审核时间:2025年3月1日-10月31日(工作日)

二、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http://www.sddpf.org.cn/),在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点击前往就业申报”。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或上传相关材料。系统技术电话:4009608590(移动电话拨打)。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

建议用人单位使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认证。

三、残疾职工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在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需一并上传或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滨州市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3.接收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协议中须含所派遣的残疾人数、从事岗位、工资待遇等条款,并附协议双方盖章的派遣残疾人名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派遣残疾人有变化,须修订名册并加盖双方公章);

4.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需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5.实际用工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工证明(附件2,派遣残疾人不在滨州市区域工作时需提交)。

重要提醒: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二十条措施》(滨政办字〔2022〕64号)明确规定:未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各级各部门开展的评先树优、表彰表扬、奖励鼓励等活动。国有企业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咨询电话:

市  直:3331619               滨城区:3316586

沾化区:7812063               邹平市:4328763

惠民县:5323866               阳信县:8232986

博兴县:2382520               无棣县:6212385

开发区:8100066               高新区:3160281

北海新区:2258823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8日



“滨州残联”微信公众号


按比例就业情况表格下载

信息来源: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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