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依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2、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所有残疾人。
3、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内容
保险性质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自保险协议生效之日起,保期为一年。残疾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新的身体伤害事件,并因该事件造成的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治疗等保险赔偿项目(详细保险责任内容以区县残联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为准)。
4、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标准
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资金全部由市、区县财政承担,个人无须缴纳。
5、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标准
以各区县残联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为标准。
6、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办法
参保业务由各区县残联负责,为持证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